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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貸款台北信貸年息>新北市個人信貸額度未任職虛報薪資逃稅 涉刑責

(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5日電)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,若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,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,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,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。 台北國稅局指出,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,虛偽登載製作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,以此浮報薪資支出,逃漏公司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足生損害稅捐機關課徵稅捐的正當性,如經查獲,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,依同法第43條規定,將受刑責追訴。 台北國稅局舉例,A君於95至98年間根本未在B公司任職,也未支領任何薪資,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的犯意,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,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,並向稅捐機關申報。 此舉幫助B公司逃漏95至98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台幣32萬餘元,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,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,如易科罰金,以1000元折算1日。1030815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未任職虛報薪資逃稅-涉刑責-231954336--financ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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